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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讯,据海南发布5月11日消息,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国务院近日批复同意自5月5日起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仅从事海南自由贸易港内航行、作业的船舶,取消船舶登记主体外资股比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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