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大河报,6月3日,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八部地方性法规修改。其中,《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十六条的“禁烟条款”作出修改,明确城市市区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和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含电子烟)。同日,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批准了郑州市多部地方性法规修改。其中,《郑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作出修改,明确室内公共场所禁烟。此外,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区域吸烟的,由市、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可以处五十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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